2015年5月16日凌晨2時55分許,山東省禹城市駕駛人徐某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由東向西行駛至京藏高速海石灣收費站處時,與前方排隊等候的 馬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南某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發生連環碰撞,造成徐某受傷、三車損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經認定,徐某擔責7成,馬某因“車輛反光 不明顯”擔責3成,南某等無責。被診斷為脾臟等多處破裂損傷的徐某出院后就將在事故中同樣擔責的馬某、汽運公司及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判決3被告賠 償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共計52.5萬元。
紅古區法院開庭審理后認為,該案傷殘賠償金金額應參照事故發生地甘肅省上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標準計算。徐某的各項損失減去交強險應承擔部分,剩余損失按責任比例承擔。